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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案例|汕头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察工作典型案
BOB半岛案例|汕头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察工作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部署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热切期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竭力守护汕头的绿水青山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服务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将2017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察工作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本次公布的案例涵盖刑事诉讼案例和公益诉讼案例,检察机关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以此为戒,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要恪守法律法规,凡正在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予以监督和纠正。环境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共同维护我们每一个人“舌尖上的安全”。
2015年底,被告人陈某裕在其经营的汕头市某绣花厂的厂房内,开始经营绣花花边辅料的水溶加工处理。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裕雇佣被告人连某波(2017年2月份被雇佣)及同案人吴某武(未成年人,另案起诉)、李某莲(2017年4月份被雇佣,另案处理)等人从事绣花花边辅料的水溶加工生产。为节省处理污水成本以获取更大利润,陈某裕、连某波等人将水溶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厂内的两个排污口,经搭设的管道直接排放到厂外的市政地下雨水管网。
2017年6月1日,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联合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线索,现场查获某绣花厂在水溶加工过程中排放废水,并对正在外排的废水进行监测取样。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汕头市某绣花厂两个排污口样品废水中化学需氧量、PH值、总磷超标。经鉴定,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汕头市某绣花厂通过非法水溶作业取得的违法收入达到576293元。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裕、连某波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1日移送金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8日,金平区检察院以陈某裕、连某波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金平区法院提起公诉。金平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某裕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连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系我市首例因偷排水溶生产的废水对相关水环境造成污染,企业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案件。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之一,更侧重打击通过污染环境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在打击同类污染严重行为方面具有必要性。因此,被告人陈某裕雇用连某波等工人进行非法水溶生产,无证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PH值、总磷超标,2017年通过非法水溶作业取得违法收入达到576293元,已达到上述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对司法机关以企业违法所得作为入罪标准办理污染环境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被告人赵某记在澄海区隆都镇南溪村开办某副食品厂,从事水果腌制生产经营。2015年6月底,被告人赵某记从梅州市购买198.5公斤新鲜李子,并在潮州市潮安县庵埠镇一流动摊档购买约一克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罗丹明色粉,添加到新鲜李子中进行腌制,准备用于销售。
2015年7月12日,汕头市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赵某记经营的某副食品厂进行检查,查封赵某记腌制的李子198.5公斤并抽样送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检验报告:赵某记腌制的李子样品中含有罗丹明B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2016年4月20日,赵某记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记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7日移送澄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澄海区检察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澄海区法院提起公诉。澄海区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赵某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澄海区检察院立足本职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群众的生产、生活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文伙同郭某伟与郭某炳(另案处理)在潮阳区贵屿镇联堤村联兴路郭某文的住处非法开设废旧电器拆解工场,并雇佣工人郭某荣、张某香、李某仔(均行政拘留)进行拆解废旧电器活动。同年11月3日开始,被告人郭某文在其位于潮阳区联堤村上洋工业区四路的楼房非法开设废旧电器拆解工场,雇佣工人李某才、张某、胡某琼、石某兰(均行政拘留)进行废旧电器拆解活动,并雇佣被告人郭某滨在工场从事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对郭某文两处非法拆解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文、郭某伟BOB半岛、郭某滨和有关工人,于贵屿镇联堤村联兴路处工场查获废旧电路板重39.928吨,于上洋工业区四路处工场查获废旧电路板16.608吨。经鉴定,均属危险废物。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文、郭某伟、郭某滨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潮阳区检察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潮阳区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郭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被告人郭某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本案中,潮阳区检察院坚决做到两个“零容忍”。一是对涉嫌污染环境人员“零容忍”。本案中该作坊从事非法拆解时间较长,为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潮阳区检察院从严打击,对三名被告人从严从快依法提起公诉。二是对涉嫌污染环境漏犯“零容忍”。在办案过程中,潮阳区检察院发现郭某炳、郭某象已涉嫌共同犯罪,迅速与侦查机关衔接,强化侦查活动法律监督,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抓捕归案,有效打击污染环境案件的相关犯罪人员。
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昆在潮南区陈店镇上灰路南直六巷2号开办一间无牌证电镀工场,在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李某从事电镀加工集成电子配件业务。期间,该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管道排入工场外北侧排水沟。
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联合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查获了该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昆、李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该电镀工场北侧废水排放口提取废水样品。经鉴定,废水样品中检出总铬、总铜、总镍浓度和PH值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总铬超标151倍,总铜超标327倍,总镍超标12.6倍,PH值超标3.15个PH单位。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昆、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9日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南区检察院于2017年7月7日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昆、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严重危害水环境,造成水污染,对此,不管工场大小、是否是雇工都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工场虽只有经营者陈某昆及工人李某,规模小,但两人均受到相应的惩处,这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农某机伙同同案人“老头”“王老三”(均身份不明),向同案人张某明(在逃)租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利陂村农家乐附近一铁皮临设用于经营死猪肉肉制品加工工场。该工场向成田某杀猪场、峡山某屠宰场等处购进死猪,将死猪进行屠宰分类,后生产制作成香肠、猪油、甲肉、肉块、排骨、猪脚、瘦肉、猪皮、猪头等进行销售。同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农某华及同案人农某平(另案处理)受雇在该工场参与生产制作肉制品。期间,被告人梁某军向该工场购买无检验检疫标识的香肠等肉制品,在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西沟菜市场的某调料店予以销售。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检验,从梁某军处缴获甲肉、肉块、香肠抽样检验不合格。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农某机、农某华、梁某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南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8日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农某机、农某华、梁某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但近些年来“猪肉事件”却屡见报端,如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假猪肉、瘦肉精等,猪肉问题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本案中,潮南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农某机等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从严打击,对本地区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具有重大震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潮南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同时发现,被告人农某机等人私屠滥宰病死猪部分来源于成田镇某杀猪场,该点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手续,遂向成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通过法律监督,保护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5月,余某任与陈某新合伙创办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环评、未投入环保设施、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制革生产,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流入内港河再汇入西港河。2010年11月10日、2016年4月12日,环保部门先后两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对外排废水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总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017年1月18日、2017年11月30日该公司两名股东余某任、陈某新因犯污染环境罪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新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市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委托专家评估环境污染损害,结论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失867.1458万元。2017年6月29日,市检察院向潮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2月7日获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被告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867.1458万元。
本案是市检察院提起的首宗制革行业污染水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义重大。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在长达八年生产中直接排放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制革废水,排放废水量极大,对近海的西港河水环境污染严重。对两名股东的刑事处罚不足以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市检察院通过诉请该公司承担867.1458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失,警示潜在污染企业守法经营。本案也是粤东地区首次采用专家意见作为环境损害赔偿额认定的证据,为法院审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采信专家意见提供了范例。
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新兴路西侧和新溪镇南部金狮喉关附近存在多处生猪养殖场,靠近村民居住区,共占地100多亩。其中位于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新兴路西侧的土地用途为基本农田,2014年8月7日西南村重新分配耕地以来陆续搭建了生猪养殖场,占地约40亩。上述生猪养殖场均没有获得生猪养殖场的建设规划许可,未加装污水处理设施,多年来产生的生猪排泄物、养猪废水直接排放入附近沟渠或下水道,污水、粪便横流;使用垃圾作为燃料烹煮馊水,散发恶臭气味,污染空气,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
2016年11月25日,市检察院向龙湖区新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上述生猪养殖场的违法搭建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搭建物予以强制拆除。但新溪镇政府没有切实履行,未彻底拆除上述生猪养殖场,致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继续受到污染,国土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2016年12月28日,龙湖区检察院向金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提出两个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龙湖区新溪镇政府怠于履行职责违法;判令被告龙湖区新溪镇政府依法对位于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新兴路西侧和新溪镇南部金狮喉关附近多处生猪养殖场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生猪养殖场的违法搭建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搭建物予以强制拆除。
2017年9月28日,金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新溪镇政府对涉案违法搭建物予以全部拆除,违章养殖场拆除整治工作已全面完成。2017年12月27日,金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龙湖区新溪镇政府在城乡规划区内对违建生猪养殖场怠于履行查处和依法拆除的职责违法。
在本案审理期间,龙湖区新溪镇政府主动对涉案违法搭建物予以全部拆除,并对辖区其他养猪场违章建筑先后组织了多场拆除行动,对拆除后的废弃物组织全面清运和土地平整、复耕复绿。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力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有效改善村民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BOB半岛,助推我市“创文”工作提质提效。
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我市一些经营者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经营时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上述食品经营者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行为可能存在未及时履行职责的情形。经立案调查,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份, 建议上述食药监局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市食药监局,有力助推我市食药监部门2018年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前,食药监部门正在开展为期4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已立案处理7件,涉案违规食品均已下架,并约谈“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拦截食品经营者537家,下线家。
市检察院持续聚焦“健康中国”战略,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紧盯网络经济发展趋势,针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特色食品的经营者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情况进行排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将发现“挂羊头卖狗肉”的超范围经营食品问题,向相关食药监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填补我市网络食品安全领域检察监督的空白;同时,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积极创新诉前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创新检察建议送达方式,约请市、区县食药监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并就网络食品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交流,化个案监督为类案监督。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行政机关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达到建议个别、教育一片的效果,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潮阳区检察院、潮南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潮阳区某医院等29家医疗机构未建设或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设置排污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医疗污水的排放已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污染,有关行政机关对此一直未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潮阳区检察院、潮南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21份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止前述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行为,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设置排污口,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其污水排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落实29家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BOB半岛,要求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医疗污水无害化处理等环保工作的通知》,制定各医疗机构“一个月内做好前期筹备,三个月内启动建设配套,半年内完成”的“三步走”计划。截至目前,该29家医疗机构的整改工作基本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潮阳区、潮南区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开展了医疗污水污染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整治非法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机构29家,既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两益”的作用,协助地方党政补足民生短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7月,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位于潮阳区、潮南区的汕头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长期存在未经许可取用地下水用于工业生产的情况,潮阳区、潮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致使当地地下水资源长期处于无序开采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调查取证,市检察院就上述情况向潮阳区、潮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份,建议主管部门对汕头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潮阳区、潮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派员会同政府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处上述企业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企业滥采地下水的问题引起潮南区、潮阳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两地相继启动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套出台《关于印发潮南区落实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潮阳区开展地下水资源整治工作方案》,规范地下水取水行为,促进本地区地下水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地下水资源对地质环境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意义重大,国家对工业取用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练江流域个别企业长期未经许可,滥采地下水用于工业生产,破坏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地质隐患。市检察院对潮阳、潮南两区有关企业违法开采地下水行为发出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的系列检察建议,这些案件以点带面,引起当地政府对类似行为的高度重视,促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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